公司治理

審計委員會

我們已根據《上市規則》第3.21條及《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企業管治守則》成立審計委員會,並制訂書面職權範圍。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審核及監督本集團的財務報告程序及內部監控制度,審查及批准關連交易以及向董事會提供建議及意見。

審計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即顧險峰先生、盧英傑先生及許忠先生,盧英傑先生(具備適當專業資格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主席。

薪酬委員會

我們已根據《上市規則》第3.25條及《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企業管治守則》成立薪酬委員會,並訂有書面職權範圍。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審閱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獎金及其他報酬制度並就此向董事會提供建議。

薪酬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即顧險峰先生、盧英傑先生及許忠先生,許忠先生擔任薪酬委員會主席。

提名委員會

我們已根據《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企業管治守則》成立提名委員會,並訂有書面職權範圍。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就委任董事及董事會繼任管理向董事會提供建議。

提名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即顧險峰先生、盧英傑先生及許忠先生,顧險峰先生擔任提名委員會主席。

委員會成員分佈

  審計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
顧險峰 成員 成員
主席
盧英傑
主席
成員 成員
許忠 成員
主席
成員

《企業管治守則》

我們致力於高標準公司治理,對我們發展及保障股東權益至關重要。為此,我們將遵守《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企業管治守則》的規定,惟下文所述者除外。

《上市規則》附錄十四《企業管治守則》及《企業管治報告》的守則條文第A.2.1條建議(而非要求)主席與首席執行官的角色應有區分,不應由一人同時兼任。由於丁先生兼任董事會主席及本公司首席執行官,故本公司的情況與該條文有所出入。丁先生為網易創始人,深諳本集團業務營運及管理。董事會相信,丁先生兼任主席及首席執行官可確保本集團內部領導貫徹一致,並使整體戰略規劃更為有效及更具效率。此架構有利於本公司及時有效地制定和執行決策。

董事會認為,此項安排將不會損害權力與權限之間的平衡。此外,所有重大決定乃經諮詢董事會成員(包括相關董事會委員會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意見後作出。董事會將不時重新評估主席與首席執行官的角色區分,未來可能在考慮本集團整體情況後,建議分別由不同人士擔任該兩項職務。

董事會多元化

本公司已制定董事會多元化政策,並明確了實現董事會多元化的方法。本公司認同並深信董事會成員多元化的益處,加強董事會層面多元化(包括性別多元化)是維持本公司競爭優勢、提升其吸引各類人才、留聘及激勵員工的能力的關鍵因素。於審核評估適合擔任本公司董事的候選人時,提名委員會將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專業資格、技能、知識以及行業內及區域經驗。提名委員會將定期討論及在必要時商定實現董事會多元化(包括性別多元化)的可計量目標,並將討論結果提交董事會審議。